專業投資者
(1) 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 “個人專業投資者”指 (單獨或聯同其配偶或子女於某聯權共有賬戶) 擁有的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幣) 的個人。
(3) “法團專業投資者”指
(a) 或托付的總資產不少於4000萬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幣) 的任何信托法團;
(b) 擁有(i)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幣);或(ii)總資產不少於4000萬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幣) 的任何法團或合伙;
(c) 唯一的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由任何一名或多名個人專業投資者或者上文(a)或(b)項所述人士全資擁有的任何法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