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 “个人专业投资者”指 (单独或联同其配偶或子女于某联权共有账户) 拥有的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币) 的个人。
(3) “法团专业投资者”指
(a) 或托付的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币) 的任何信托法团;
(b) 拥有(i)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币);或(ii)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元 (或任何等值外币) 的任何法团或合伙;
(c) 唯一的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任何一名或多名个人专业投资者或者上文(a)或(b)项所述人士全资拥有的任何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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